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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1-01-14 16:16:06 打印 字号: | |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负责机要、档案、保密、财务、信息化建设等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诉讼费管理和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二)政治部(机关党委)。负责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培训、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法官遴选和人员分类管理工作;负责人员招录、考核、表彰和干部任免调配、职级晋升、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和聘用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及统战工作。

(三)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和廉政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其他工作中的行为,管理各类针对本院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工作、院机关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依法审判本庭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办理督促程序案件、审查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依法办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负责诉讼费用预缴和减、免、缓;依法处理非诉来信来访;负责诉讼引导、法律咨询、诉调对接等诉讼服务工作;负责立案调研工作。

)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由本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负责刑事审判调研工作。

)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审判由本法院管辖的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及本庭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普通民事审判工作,负责民事审判调研工作。

)民事审判二庭。依法审判由本法院管辖的一审商事案件及本庭的管辖权异议案件,负责商事审判调研工作。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依法审判由本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依法办理以本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审判本法院再审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负责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办理和司法救助工作;负责相关审判调研工作。

)执行局。依法执行本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执行法律规定应当由本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法办理民事财产保全(包括证据保全);负责执行调研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本法院审判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和院领导讲话等文稿;负责司法调研工作、宣传工作;负责建议、议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本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督办审判委员会决定决议。

(十)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完成法律规定应由司法警察担负的各项工作;负责司法警察队伍技能训练、岗位练兵等业务培训;负责管理司法警察装备;负责机关安保消防工作。

(十二)第一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各自辖区内应由彭水苗族土家族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案情简单的合同案件,负责由本庭办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执行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三)第二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各自辖区内应由彭水苗族土家族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案情简单的合同案件,负责由本庭办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执行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四)第三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各自辖区内应由彭水苗族土家族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案情简单的合同案件,负责由本庭办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执行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五)第四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各自辖区内应由彭水苗族土家族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案情简单的合同案件,负责由本庭办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执行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六)第五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各自辖区内应由彭水苗族土家族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案情简单的合同案件,负责由本庭办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执行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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